成都物流公司,擅投快遞箱最高罰3萬元,為快遞行業亮底線
近日,國家郵政局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(修訂草案)》公開向單位、個人征求意見。草案明確,未經用戶同意以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、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,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予以通報批評,并可處3000元以上、10000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最高可罰3萬元。 客觀來說,將快遞放置于快遞箱確實是一種行業創新,對于無法即時簽收的用戶來說,此舉也提供了不少便利。但要認識到的是,此舉也為快遞員節省了時間成本。 現實中,一些快遞員往往“未經用戶同意”,便直接將快遞放到快遞箱。然而,在這個過程中一個被忽視的問題是,不少用戶還是偏好送貨上門,但快遞員放到快遞箱或快遞站的“默認操作”,就變相剝奪了用戶的選擇權。 由此產生的沖突并不少見。去年12月,浙江一位女子就遭遇兩次不送貨上門的狀況,投訴之后反被快遞員辱罵,最后鬧到報警的地步。因此,明確對擅自將快遞投至快遞箱的行為進行處罰,相當程度上可以起到定分止爭的效果。同時,這也明確了快遞行業的基本規則:送貨上門才是基本的服務標準,也才是應該被“默認”的;放快遞箱只能是用戶自由選擇的服務增項,消費者的知情權、選擇權都應當被充分尊重。 有分析指出,快遞員之所以紛紛“默認”投放快遞箱,也是快遞量增長、人手不足所致。但其解決之道當是加大快遞行業的人力供給,改善快遞員工的收入待遇,甚至是明確標準之后的快遞收費浮動,而非不明不白地讓消費者權益受損。更何況,這也相當于單方面改變了運輸合同條款,違背了契約精神。 要看到,當前我國的快遞量已十分驚人。巨量快遞之下,類似矛盾可能是個不小的數字。在此形勢下,也當拓展監督渠道,強化處理機制,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服務糾紛。只有讓每一起投訴都能得到制度性反饋,才能讓快遞行業回到用戶體驗優先的發展軌道上來。 |